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8月2日,合肥市物价局正式印发《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办法》明确,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就诊患者车辆在公立医院停放2小时以内(每日不超过2次),在党政机关、公办学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放1小时以内等几种情况都免收停车费。
《办法》颁布后,合肥市物价局将抓紧调整完善各类停车设施尤其是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使之符合《办法》的规定,因此具体停车收费政策落地实施还需要一定时间。
合肥市将构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化管理平台
有很多人分辨不清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收费。根据《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一般实施政府指导价的都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如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划设的路内停车位等。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包括除上述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是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和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等不同车型分类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小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中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大型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合肥市还有意推广应用智能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按照智慧城市理念构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化管理平台。
党政机关、公办学校等单位停放1小时以内免费
这些情况,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和环卫作业车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停放的;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就诊患者(包括门诊、住院和体检等)车辆凭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每天2小时以内(每日不超过2次);在党政机关、公办学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放1小时以内;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合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合肥市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免费优惠政策具有阶段性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因此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内停放免费优惠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同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减免停车服务收费。
查封查扣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保管费
此次《办法》中还新增了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费的内容。也简化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理程序,取消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程序。同时减少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申办材料,由七项减少为一项。
收费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不提供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纳。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维护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因停车设施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晨报记者余佼佼实习生邱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