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管理一处原处长王上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原判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有误为由提出抗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近日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受贿罪判处王上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王上在任合肥市排水工程建设办公室工程科副科长、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厂站建设科副科长及科长、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水环境治理处副处长及处长、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项目管理一处处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为感谢其关照而给予的现金,共计57万元。
一审判决后,蜀山区检察院提出原判决对王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有误,王上收受王某97万元贿赂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王上不应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上亦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2009年底、2010年初,王上欲出售其一套商品房,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得知后,向王上表明其愿购买该房屋。2010年1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7万元购房款转至王上的银行卡上,但一直未去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5月,王上夫妇将上述房屋转卖他人。王某为感谢王上给予自己的关照,未将97万元购房款收回。2016年3月,王上得知王某被调查后,将97万元退还。
基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为,王上明知王某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收受王某97万元购房款,自2010年至2016年虽多次向王某提出还钱事宜,但仅止于口头还钱,怠于实际履行,王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检察机关关于王上收受王某97万元购房款构成受贿罪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关于王上不构成自首的抗诉意见,法院亦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查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以受贿罪改判王上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通讯员 黄河 记者 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