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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租房将推行“租补分离”新政

时间:2019-05-30

合肥晚报讯 按照市场标准价格缴纳房租,然后根据租户的状态返还补贴,这就是合肥公租房将要推行的“租补分离”。5月16日,合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公租房带来众多新举措。

合肥已建设公租房9.11万套

2015年,合肥首批开工建设的8575套公租房交付使用,为广大新老市民送来福音。时至今日,合肥市区已建设公租房9.11万套,其中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2.67万套,全部交付使用,分配率已达94%。

从合肥公租房的分配情况来看,主要面向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36万套)、主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开发园区投资建设和企业自建的6.44万套公租房主要面向园区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015年10月,《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在进一步完善住房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住房保障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工作进程,主管部门历时5个月时间,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针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新增了一批接地气的政策措施。

仍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根据合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比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并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有关建筑标准。同时,公租房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选址布局合理,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

在建设标准上,公租房应遵循绿色环保的理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公租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租房推行“租补分离”政策

近年来,铜陵、天津、南京等城市纷纷推出“租补分离,分档补贴”的公租房政策创新模式。所谓的“租补分离”,指的是公租房统一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然后根据租户的状态进行梯度返还补贴。《办法》明确,合肥也将推行“租补分离”。

今后,合肥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不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分为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4类,分别按照公租房补贴标准的100%、90%、60%和40%,实行梯度补贴。若租户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则补贴标准提高20%。

领取公租房补贴不超过24个月

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则应退出公租房保障。与此同时,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公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办法》明确,公租房的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主管部门结合公租房的筹集情况,按照摇号等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市、区(开发区)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租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资金筹备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则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至符合条件家庭的金融账户。按照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教师、医生、环卫工等优先保障

作为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办法》在原有优先安排申请公租房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标准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定向配租或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在公租房申请流程上,合肥实行“三次审核、二次公示”准入制度。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请的,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市区户籍,并在市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市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当年公布的保障条件;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人事部门的证明,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所在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8个月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私有住房。

多种情形不得享受公租房

按照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需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对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在本市已享受房屋征收等货币安置补偿政策5年内;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有经营性用房;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要求,各级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公租房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承租人恶意欠租可“清退”

公租房的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发挥其真正作用,退出机制同样需要健全。此次,《办法》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发生“违规行为”时,应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而且其行为还应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租户而言,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7大类: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转租、出借公租房;改变承租的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保障对象以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应当退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补贴资金。此类人员和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违规转租公租房,将依法追缴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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