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初,一家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没有提及对应岗位存在职业危害。直到上班一周后,刘女士才得知经常接触的是放射性物质。而该公司当初之所以隐瞒,就是因为难以招聘到员工。刘女士为此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刘女士单方解除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属违约。那么,该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该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其中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刘女士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接触放射性物质,无疑当属其列。该公司明知却刻意隐瞒,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决定了所涉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就对刘女士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刘女士随时有权离职。再一方面,该公司必须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也指出,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该公司应当根据刘女士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7天的工资、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