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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租房屋不备案或被罚款

时间:2019-05-30

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住房租赁合同要实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备案将被罚款。

《通知》明确了租房备案的责任主体。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市民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备案。线下,合肥市公布了几十个办理地址,基本分布在各个社区街道物业办,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线上,租赁双方可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录入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含同住人)等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据了解,如果不及时备案,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责。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知》还明确指出,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租金补贴申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事项,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政策。 (记者 何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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