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至6月,何俊先后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多处,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联系余士祥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 2017年7月14日,何俊、潘跃豪、陈伟、张骏飞经事先共谋,在马鞍山市一家棋牌室内设置假赌局,由潘跃豪联系陶某某到场参赌,致陶某某欠下赌债共计人民币32.4万元。次日,何俊为便于索要债务,安排人冒充小贷公司人员与陶某某就人民币20.4万元的赌债签订了22万元的借款合同。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何俊为讨要陶某某所欠债务,多次单独或伙同潘跃豪、孟凯等人前往陶某某家中,以喷涂油漆、泼粪、言语威胁、张贴寻人启事、半夜放炮及砸门等不同方式分别向陶某某及其家人索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这只是马鞍山市以何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中的一起。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行为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在该案中,何俊经常纠集余士祥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非法敛财;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又在赌场内纠集、组织潘跃豪、陈伟、张骏飞等人设骗局假赌博,骗取他人钱财达40多万元;为了实现这些非法利益,何俊又纠集、组织潘跃豪、孟凯等人,目无法纪、肆无忌惮地对多名被害人采取恶劣手段,侵扰、威胁被害人及其家属。该组织成员三人以上基本稳定,且触犯我国刑法多个罪名,为非作歹,作恶一方;何俊在该组织中不仅纠集、谋划,而且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何俊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18年7月,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对被告人何俊、潘跃豪、余士祥等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有罪判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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