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开始,赵某在滁州陆续网罗了王某某、甄某某、汪某等人,形成了以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赵某的组织领导下,王某某、汪某、甄某某等人交叉结伙、互有分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结构稳定,且层级明确,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社会上树立威名,造成多人受伤;使用暴力冲砸赌场或利用组织威名向赌场收取保护费、在赌场放高利贷和假借乔迁酬客等不正当手段聚敛钱财作为经济后盾,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滁州市区及周边地下非法赌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群众进行心理强制,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滁州警方在对多起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时发现了赵某、王某某等人涉及多起刑事案件。随即成立扫黑除恶专班,进行集中分析研判。案件经营成熟后,对相关涉案涉黑涉恶人员进行了集中抓捕。
在涉黑涉恶案件快捕、快诉、快审的要求下,滁州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侦查阶段,承办人与侦查人员细致讨论案情,对公安机关准确、合法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安机关在复杂的案情中理清侦办思路,为审查起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提高了办案效率。
该案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历时23日的高强度工作,滁州琅琊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12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3日,琅琊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未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2018年12月25日,琅琊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认定赵某、王某某、甄某某、汪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晓群)
【专题】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