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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换”公民信息男子获刑三年

时间:2019-08-08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小伙上网无聊,琢磨着“怎么在网上赚钱”,无意中得知可以通过买卖个人信息赚钱后,他便一发不不可收拾。7月26日,记者从肥东县法院获悉,杨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3年。

家住六安市的杨某喜欢上网,注册了QQ号,昵称“很明显”,常在网上与网友聊天。2018年3月份,杨某在与内蒙古的一名昵称为“屠《晓宇》夫”网友聊天时讨论怎么赚钱,“屠《晓宇》夫”提出想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原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卖钱啊?这来钱可快了,杨某灵机一动通过搜索加入“信息交换群”获得资源向“屠《晓宇》夫”进行出售,获取了“第一桶金”。像发现新大陆般,杨某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便一发不可收拾,到处找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源特别是他人的治疗保健的生理信息,与网友进行交换、出售,经筛查、去重后共计9653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18年6月份,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肥东一网吧有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嫌疑,肥东县公安局经周密部署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沈某抓获,通过顺藤摸瓜民警先后辗转湖南、湖北、内蒙古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认为,大数据时代,向有关机关、服务单位尤其是网商提供个人信息在所难免,而这些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公民个人信息看似不痛不痒实则牵连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被侵害后极易引发后续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发生,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遇到骚扰、诈骗等信息时,要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同时,也奉劝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之徒赶快收手,否则难逃法律制裁,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非法获取、出售、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 杨文政 实习生 徐丽敏 佘加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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