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合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并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目前,合肥轨道交通3号线、4号线、5号线、1号线三期工程正加快建设;1、2号线安全平稳运营,运营通车里程52.23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50万人次,累计运送乘客超过2.8亿人次,呈现出“四线在建,双线运营”的可喜局面。
预计,至2021年,我市将建成轨道交通1~5号线,开通运营总里程达175.6公里。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综合开发利用、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介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和市轨道交通公司、市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内容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鉴于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为切实做好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在遵循国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市、县(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
为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乘客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同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服务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建立运营服务评估机制;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做好车站、车厢等公共环境卫生工作;提供轨道交通信息查询服务等。对乘客的乘车要求,该条例也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配合安全检查、持有效凭证乘车并接受票务查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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