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讯 8月16日,合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很快将提交合肥市人大审议。今后,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从制度层面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法规首次明确提出,车站付费区和车厢内将对电子烟说“不”;今后,特殊疾病病人可在车厢内饮食。
票务管理
逃票的拟补交票款的5倍以下加收票款
《条例》明确,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在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以及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补收票款。这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稍显宽松。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而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禁止行为
条文中首次明确对电子烟说“不”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除了禁止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之外,此次还明确了电子烟也将不许吸。这和《办法》中“禁止吸烟”的规定相比,更为细化严格了。
特殊疾病病人将可在车厢内饮食
对于吃东西的规定,此次《条例》明确,婴儿、特殊疾病病人饮食除外。这和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相比,更为宽松一些。
同时,不得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不得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处罚
饮食、抽烟不听劝阻或罚款20~100元
乘客要是有妨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相关行为,今后将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其中,比如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抽烟(含电子烟)、饮食(婴儿和特殊疾病病人除外)的,要是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处2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这和以前《办法》中“罚款100~200元”相比,这次处罚标准有了一定程度下调。
如果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个人擅自按紧急按钮可罚款5000元以下
2016年12月26日,1号线开通。之后的7个多月里,乘客擅自按下紧急停车按钮的情况就出现了5次。按照《办法》,对这类紧急停车装置擅动者可以处以500―1000元罚款,行政拘留5-10日。而此次《条例》中可以看出,这类行为今后要受到的处罚更严厉。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等设备;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将被“严打”。
《条例》提出,对于上述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晨报记者 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