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消息 两小伙驾车在街头相撞,却导致路过大爷胡某等人受伤住院,这种情况下责任赔偿该如何认定呢?今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8年4月10日,蒋某驾驶小轿车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土山路与新安江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碰撞到费某驾驶的小客车,致小客车又碰撞到行人胡某、许某,最终导致胡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及其他多处损伤,一年内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22366.44元医药费。2018年12月,经过司法鉴定,胡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达50%以上,被评为IX(九)级伤残。据此,胡某向瑶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蒋某、费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蒋某承担主要责任,费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对胡某的赔偿费用共221519.64元,由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费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