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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7-06-07

  合肥高新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7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全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7〕103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居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和“财富高新、和谐高新、美丽高新”建设新局面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切实承担招生入学工作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本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要认真制定本校2017年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并向社会事业局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均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原则上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公办初中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总额的4%。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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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学。凡户口在我区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止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适当放宽年龄入学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

  2.初中。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到学区所在初中办理入学手续。各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我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在学校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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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在我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方案)须报社会事业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发布前须向社会事业局备案。严禁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新生。

  (三)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事业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我区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为合肥市桂花园学校(东区)、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梦园小学(西区)、合肥市杨林小学、合肥市兴园中学、合肥市第六十二中学、合肥市第二十中学、合肥市永和学校、合肥市城西桥学校、合肥市蜀麓小学、合肥市梦园中学(西区)。

  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区域的接收学校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如所在区域内无随迁子女接收学校,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业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社会事业局和区属中小学结合《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精神,加大关爱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3.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区属公办学校要按照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区内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视障和听障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4.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社会事业局根据市教育局意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5.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6.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的,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附件

  1.合肥高新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2.合肥高新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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