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刘健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孽息、收益、涉案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验收、业务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3.47万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健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健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徐娇娇 通讯员 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