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医护人员在防疫期间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员工擅自离岗发生意外是否为工伤……3月2日,记者从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获悉,该局去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22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012起,不予认定7起,还有3起正在办理。针对在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给予了一一解答。
[案例1] “共享员工”发生工伤 原用人单位先承担工伤赔付
胡某是合肥经开区一家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去年年初,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为保证员工工资收入不降低,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经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该餐饮公司与区内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共享用工”合作,该餐饮公司将包括胡某在内的40多名服务员安排至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仍由餐饮公司负责。
但是,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导致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
随后,该餐饮公司为胡某向人事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书、“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胡某工友手写的受伤经过证明、初诊病历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该餐饮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其中,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餐饮公司为胡某向合肥市人社局申报,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餐饮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协商处理。”
◎法律评析: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
[案例2]
护士防疫期间摔伤
被认定为工伤
冯某是合肥经开区内一家三甲医院护士,2020年2月,冯某根据医院安排,前往新冠肺炎隔离病房上班,并按照抗疫要求,居住在医院内隔离住所。2020年2月16日早晨,冯某去隔离病房交接班途中,因积雪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随后,医院为冯某向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冯某同事出具的证人证言、出院小结、医院证明等证据,认定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介绍,为保障疫情防治人员的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要求,医护人员工作中受伤或感染新冠肺炎,要及时申报工伤、快办快结、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案例3]
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
被认定不属于工伤
余某是合肥经开区一混凝土预制件公司操作工,2019年8月10日,余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余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该混凝土预制件公司认为余某是在因私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劳动合同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证明等证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了解到2019年8月10日,余某早上6:30到公司打卡上班,上班后即向多位同事表达了辞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想法,并在脱去工作服后,于8点左右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然后于当日9:28发生交通事故。人事劳动部门以此确认余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每家公司都会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员工的到岗、离岗时间,如:指纹打卡、刷脸识别等,但是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每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溜号。那么,如果员工擅自离岗发生意外,能被认定为工伤吗?人事劳动部门表示,员工擅自离岗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不公平,而且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已经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