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熊出没》是一部深受广大小朋友喜爱的动画片,“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也是深入了大家的心里。然而,巢湖两家超市因为所销售的产品上有类似的动漫形象,去年被《熊出没》的出品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判两家超市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超市未经授权也有“熊出没”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称,其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在央视等电视台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熊出没》系列影视作品在全球知名的十几个国家的电视台热播,拥有广泛的国际市场。
近年来,华强公司又陆续推出多部衍生作品,旗下的方特欢乐世界和方特梦幻王国等主题公园也打造了《熊出没》主题专区,进一步扩大了《熊出没》系列作品及相关动漫形象的影响力。作品中的“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先后获国内外诸多奖项。
华强公司已取得“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授权合作对象使用上述动画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华强公司去年将巢湖两家超市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华强公司认为,一家超市所销售的智能学习机上有熊形象,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熊二”相似,另一家超市所销售的积木,没有注明生产经营者信息,积木玩具中的熊玩偶、包装盒内纸上印刷的熊形象,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熊二”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超市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华强公司认为,两家超市未经他们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华强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侵犯,给其造成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华强公司“熊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超市辩称,公司进货来源合法,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且在收到诉状后,涉案产品已经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华强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美术作品“熊二”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形象、主要特征、构图、色彩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超市未举证证明商品所使用的动漫形象获得华强公司授权,商品上也无标注版权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能够认定为侵权商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华强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超市因此所获得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考虑华强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进行判决。
法院最终判两超市停止侵犯华强公司美术作品“熊二”著作权的行为;分别赔偿7000元和6000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