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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八中成立全市首个学校惩戒教育申诉委员会

时间:2021-03-12

去年12月3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正式出台。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该怎么用?若使用不当学生和家长是否有申诉渠道?3月11日下午,合肥八中成立全市首个学校惩戒教育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或家长在法定情形下“状告有门”。现场,还聘请了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15人成为首届惩戒教育申诉委员会委员。

校长说:若“教育惩戒权”使用不当 学生、家长可申诉

在今年3月1日“教育惩戒权”试行开始,本报就曾关注这一话题并在合肥市区多所中小学了解“教育惩戒权”的探索情况,多位教师和家长也表示支持教师使用这一权力,但要“罚之有发”、“罚之有度”。

那么,若“教育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家长和学生是否可以申诉呢?

“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初衷就是赋予教育和教育者相应权益,通过‘惩戒’手段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与纪律意识。”在合肥八中校长杨开仁看来,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可能会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等合法权利,必须充分保障学生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救济权利。也因此,该校创新成立“申诉委员会”,为的就是保障学生或家长在法定情形下“状告有门”。

“一方面,老师和家长有了申诉的渠道,可以形成合理程序下维护学生权益的闭环;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奠定基础。”杨开仁表示。

受聘委员:惩戒教育不等于体罚和变相体罚

记者从合肥八中了解到,除了成立全市首个学校惩戒教育申诉委员会,此次还聘请了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法制副校长等15人成为申诉委员会的委员。

“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行使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明确了‘学校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惩戒学生’。”合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峰表示,这标志着教育惩戒纳入法制的轨道,但惩戒教育不等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惩戒的目的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注重育人效果,因此,惩戒的措施也应当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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