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有个“罍街”,是集文化创意、美食、旅游等一体的特色商业街,然而,前段时间,“罍街”主人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滨湖投资集团)却将合肥一家有名的开发商给告了,因为这家开发商搞了个“小罍街”进行宣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件 “罍街”火了之后又冒出个“小罍街””
滨湖投资集团诉称,“罍街”是其开发的综合性商业街区,除2013年开业的合肥市包河区罍街外,已开业或正在建设的罍街项目分布广泛,涉及六安市、阜阳市、庐江县等区域。2019年5月14日,滨湖投资集团获准注册了相关“罍街”图形商标。
据了解,滨湖投资集团在运营中发现,位于合肥的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融侨合肥公司)在开发的楼盘中,打出了“小罍街”的广告,因此,启动了维权行动。
2019年11月4日,滨湖投资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来到合肥市庐阳区一处标有“融侨悦城”“融侨里”等字样的建筑物,对相关状况进行了查看,并拍摄照片。相关照片显示,门头标有“融侨里”的房屋门口外侧,以及商业综合体一超市入口,皆有标有“小罍街300000+吃货们仅此200米美食街”的大幅广告,售楼部内部墙面、地面、楼梯、沙盘等张贴或悬挂的广告上均标有“小罍街”字样。公证人员还对百度搜索中关于“小罍街”的相关页面进行了公证,显示“融侨里”项目以“小罍街”的名义进行了宣传及招商。
滨湖投资集团将融侨合肥公司起诉至合肥中院,要求融侨合肥公司停止侵害其“罍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对此,融侨合肥公司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融侨合肥公司使用的标语与滨湖投资集团的注册商标不具近似性,其使用的标语不会使购房公众对案涉商铺的来源产生误认。“两者地理位置不同,开发项目主体不同,一般公众也从未听说过合肥市有两个罍街。而且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融侨’的品牌效应比对方知名度要高,不宜认定为存在攀附。”
■说法
融侨合肥公司侵权
禁用“小罍街”
且赔偿6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商标中“罍街”文字作为该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
而融侨合肥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其中“罍街”两字与案涉商标的中“罍街”文字相同,文字读音一致,仅存字体上的区别,构成近似的商标。融侨合肥公司在销售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小罍街”,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因此,融侨合肥公司使用“小罍街”文字标识的宣传方式,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融侨合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使用“小罍街”及相近文字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及房地产经营活动;赔偿滨湖投资集团6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融侨合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