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40多岁的张某某因在火车上盗窃被旅客抓获,犯下了盗窃罪,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因为盗用他人身份证42次购买火车票登乘火车,他还犯下了盗用身份证件罪。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用身份证件纳入刑法以来,我省首例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的案件。
旅客抓住火车盗贼
张某某是砀山县人,原本他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但是因为屡次在火车上盗窃,触犯刑律。昨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张某某被羁押在蚌埠,所以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去年12月4日,张某某伙同另外三名同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共同登乘火车伺机行窃。当天夜里,他们在K1071列车6号车厢14号座位发现一乘客熟睡,将这名乘客一部价值1015元的手机偷走。次日凌晨,他们又登上K1072次列车、K1137次列车用同样的方式,顺利盗窃了两部手机。
在盗窃过程中,其他三名同伙寻找作案目标并扒窃旅客手机,张某某负责转移被盗手机。张某某先后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手机三部,共计2015元。
盗得手机的当天,张某某因涉嫌盗窃钱包,在亳州火车站二号站台被旅客抓住,随后被亳州站派出所带走调查。民警经过检查,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查获上述被盗三部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盗用身份证42次
在警方对张某某涉嫌盗窃之事调查时,发现张某某身上有一张别人的身份证。而且他使用这一张身份证在3个月之内多次购买火车票。
侦查机关通过这张身份证调查发现,从2016年9月18日至12月4日,张某某先后42次盗用这张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登乘火车。张某某购票地点有的在商丘站,有的在徐州站、砀山站、宿州站等。
张某某表示,这张身份证是捡来的,之所以用别人身份证购票上车,是为了盗窃方便,可以避免公安机关的追查。张某某有时还利用这张身份证为其他同伙买票。
这张身份证的失主也是40多岁,失主表示身份证是他于2016年9月份在砀山车站被盗的,后来也没用身份证买过车票。
该案系我省首例
检方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供认不讳,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盗窃罪,不知道盗用他人身份证也触犯了刑法。张某某表示,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因为家里还有很多事情要他做。
法院审理认为,铁路旅客实名购票属于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张某某先后42次盗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铁路客票登乘火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昨日,法院当庭宣判,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拘役2个月,决定执行拘役7个月。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盗用身份证件被纳入刑法,此案是我省首例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刑的案件。
[说法]
关于身份证件法律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