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大江晚报报道, 员工多次违章操作,造成机器瘫痪,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十多万,用人单位为此把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这样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次误操作损失惨重公司把员工告了
该用人单位诉称,2013年8月,被告黄某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其在工作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在一年内先后三次发生故意违章操作重大责任事故。其中2014年2月27日、9月4日被告黄某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将鬃刷及硬质把柄卷进机台,造成机器瘫痪,致使原告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20多天,经济损失合计13087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第三次违章操作致使其左手中指关节受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不签合同不培训公司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于2013年8月23日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黄某入职后,原告并未对其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入职后原告即安排被告操作机器设备从事操作工工作。虽然该公司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通过并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但并未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相关培训。所以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清楚的知晓机器操作流程。
该用人单位称2014年2月27日、9月4日,员工黄某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造成机器瘫痪,经济损失达13万余元,但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仍未对该员工加强工作技能培训。而该用人单位在员工黄某在工作中受伤,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之后,再提出要求其赔偿损失之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黄某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公司告员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的纠纷案件较多,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多次操作不当造成生产事故,但从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处罚等,因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曾对劳动者进行过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等,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