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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晕倒致十级伤残 认为公司关心不够状告索赔

时间:2017-04-16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60多岁的刘某某被一物业公司聘请做保洁工作,去年3月一天凌晨4时许,他在清理卫生时突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此事造成他十级伤残的后果。刘某某认为,此事主因是过度疲劳及物业公司平时没有关心,没按照规定安排他进行体检引起。因此,他物业公司告上巢湖市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此案有了终审判决。

  保洁员工作晕倒致十级伤残

  巢湖市民刘某某今年67岁。近年来,他受巢湖某物业公司聘请从事保洁工作。去年3月21日4时许,刘某某在一家土菜馆门前清理卫生时晕倒,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刘某某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进行手术后,他住院9天并出院。经过司法鉴定,刘某某遗有神经功能轻度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为公司关心少状告索赔偿

  刘某某表示,他被物业公司聘请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有4年多时间,事发当天因起早贪黑搞卫生致突发头昏晕倒。他认为,本次伤残的主因是过度疲劳及物业公司平时没有关心,没按相关规定安排他进行体检引起的。

  刘某某为此向物业公司提出经济赔偿,但多次协商无果。此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物业公司则认为,刘某某是因慢性硬膜下血肿而晕倒,与雇佣活动不具有因果关系,他因疾病去医院治疗,物业公司不应担责。

  判公司无过错但要补偿1万元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与物业公司是雇佣关系。刘某某因慢性硬膜下血肿在工作中晕倒,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他所从事的雇佣活动与损害的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物业公司虽对刘某某的因病受伤无过错,但物业公司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补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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