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拂晓新闻网报道,朋友相约吃饭喝酒乃是常事,可餐后醉酒驾驶别人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同桌饮酒人及车辆所有人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车辆所有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驳回死者家属对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死者家属对共同饮酒人朱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
死者鲁某生前与被告王某、朱某等6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1日,鲁某邀请王某、朱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鲁某和王某、朱某等人共饮了3斤白酒。饭后,鲁某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王某名下的面包车,行驶至萧县张庄寨某路段时撞到路边树木,致其当场死亡。今年1月9日,鲁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朱某等6人赔偿其各项费用34.8万余元。
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鲁某邀请被告王某、朱某等6人吃饭、喝酒是事实,其酒后擅自驾驶王某所有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鲁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系80%的责任;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鲁某共同饮酒,后对自己的车辆未尽到看管义务,对鲁某酒后驾驶其车辆未完全尽到劝阻、阻止、制止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鲁某行为的发生,对鲁某因驾驶机动车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系20%的责任;被告朱某等5人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