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从4月8日起,漳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第三次(及以上)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此前,漳州市对缴存公积金职工购房认贷不认房,不限定职工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及面积。而此次新发布的政策,不管是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还是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均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同时,停止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停止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由购房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不在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的方可提取。
值得提醒的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为准,自建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