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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1年 挪公司的钱 还自己个人债务

时间:2018-06-14

  台海网6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通讯员蔡淑娇戴伟艺)王某忠本是漳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但却因个人债务萌发起挪用公司资金的念头。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王某忠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6万元。

  经查,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6日,漳州市某投资公司股东庄某、肖某共汇入公司在农行开设的对公账户启动资金65万元。王某忠在任公司监事期间,利用其掌管公司公章、法人印鉴、支票、U盾等职便,于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挪用公司启动资金共计63.6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开支,经公司股东庄某、肖某催讨至今未退还。

  南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忠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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