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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两男子勾结户籍民警伪造买卖身份证件20本

时间:2017-05-25

台海网5月25日讯 据东南快报报道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意图通过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牟取非法利益,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

2014年下半年起,70后无业男子陈某因其有犯罪前科不方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登记酒店以及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等,在得知余某(另案处理)能够通过上线即江西省某派出所户籍民警李某(另案处理)能够利用公安户籍系统“空挂户”后,于是陈某通过余某办理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吴某、相片为本人的身份证件,后招揽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2015年年初开始,陈某发展下线纪某招揽客户。

至案发时,陈某先后为12名以上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其中7名以上客户系纪某居间介绍。陈某帮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每张约收取客户人民币3万元,其中部分钱款交给其上线余某、李某。纪某帮客户办理上述身份证件,每张约收取客户人民币5万元,其中3万元交给陈某。陈某、纪某均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纪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中陈某伪造、买卖13本,纪某伪造、买卖7本,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陈某、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从轻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纪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陈某、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判决,陈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纪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伪造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予以没收,拍照存档;纪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陈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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