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6日讯 据三明日报报道,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美事一桩,岂料其中一人酒后回家途中坠车致重伤。一同饮酒并送受害人回家的人是否该对此负责?近日,宁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同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张某与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巫某某等6人系同学、朋友关系。2013年8月某天,张某与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一起到宁化烤鱼店吃饭,除张某某未喝酒外,其他在场人均有饮酒。饭后,丁某某请在场人去唱歌,并邀请廖某某和巫某某加入。
7人到达KTV唱歌、喝酒(张某某未喝酒),期间,张某通过手机在QQ朋友群中发了“今晚不醉不归”的信息,并与丁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均有喝酒。酒后,其他人先行离开,张某乘坐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宁化翠江镇南大街路段时,张某从摩托车上坠落受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救治,张某虽无生命危险,但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丁某某等6人起诉至宁化法院,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77582.47元。
微提醒:
一起饮酒的人无论是什么关系,彼此之间都负有一定程度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对醉酒者应善意提醒、劝诫、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和照顾。否则,酒后出了事,其他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