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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一男子持190万元借条上诉 却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7-06-07

台海网6月7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与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一样,老陈带着4张总计190万元的借条去立案,要求被告程荣、程文(均为化名)偿还借款。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老陈始终对实际转账数额与借条不一致、交付情况给不了合理的解释,最终罗源法院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老陈诉称程荣以缺资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先后四次共向他借款190万元,程文作为债务保证人,主要付款方式是银行汇款。

经法院审定,程荣先后向老陈出具50万元、3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均写明“现金收到”,且由程文担保,约定若发生纠纷,就向法院起诉。而老陈在上述时间通过网银先后向程荣支付48万元、28.8万元、28.8万元、75.6万元,转账时均注明是“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以程荣向其出具的借条及其给程荣的支付凭证(即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主张与程荣之间存在19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其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老陈诉称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但每张借条却写明“现金收到”;每张借条的金额与支付凭证的金额均不相符;每次转账注明是“货款”,而非借款。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老陈的诉求。

法官提醒: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只能从证据出发;借条系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出借人持有借条已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但还需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出借方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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