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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南平开走自己的宝马车 获刑四年零一个月

时间:2017-04-10

台海网3月25日讯“偷别人的东西,构成盗窃罪,没有问题,我开回自己的车怎么就构成盗窃罪,我不认为我构成犯罪!”近日,在福建光泽的一起偷车案庭审中,针对公诉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辩论阶段中满脸疑惑地为自己辩解。

去年9月,浙江籍胡某经老乡介绍到光泽游玩并认识了章某,因赌博输了钱便向章某借钱,章某因其是外地人,便提出以胡某的宝马车作为质押物才同意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半个月后还本付息。不料,好赌成性的胡某将借来的10万元全部付之东流,已无力偿还债务。10月的一天,胡某通过手机GPS定位发现自己的宝马车停在光泽县鸾凤乡大陂村某山庄,便用备用钥匙将自己的车开走。章某发现车辆不见后立即报警。民警随即展开侦查,把犯罪嫌疑人锁定到胡某身上,并设法与胡某取得联系,要他主动投案。胡某声称,小车原本是他的,拿回自己东西很正常,他欠章某的钱会尽快归还章某。但随后胡某不但没有归还债务,还将宝马车卖至二手车市场。最终公安民警通过网上追逃将胡某抓获归案。

近日,光泽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胡某盗窃案,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自己开回属于自己的车辆构成盗窃罪提出辩解。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中指出,胡某未经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已质押给他人的财物,造成他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检察官友情提醒:本案中胡某虽然对被盗走的财物享有所有权,但财物被依法质押后,该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了章某,故章某是财物的合法占有及保管人,保管好质押物是章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质押物的毁坏或者灭失章某也应承担赔偿义务。胡某未经章某同意,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章某合法占有的轿车偷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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