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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乡医保一体化暂行规定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7-06-14

  台海网6月14日讯 据闽南网报道,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了《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获悉,该暂行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大中专及技校学生等群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减免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水平的25%,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发布。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进行了划分,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5%。县属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级中医医院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规定》还要求,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要推进统一的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海都记者 尤燕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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