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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取消公积金抵首付

时间:2017-04-12

  台海网4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龙山郭冰德)继泉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房产中介的六大违规行为之后,近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出台文件,在公积金二套首付、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公积金抵首付、办理贷款条件和二次办理公积金方面做出调整,且4月10日后备案的需按新政执行。

  根据新政要求,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到6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0万元。

  取消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充当首付款的政策,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地产登记备案购房合同及不少于总购房款20%首付款发票,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

  调整贷款准入条件。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贷款间隔期限。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本次政策调整自4月10日起执行,不过,4月10日(不含)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用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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