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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块钱,莆田女子获刑三年半!过程太荒唐……

时间:2019-09-18

  台海网9月18日讯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 今年4月,莆田女子柯某乘坐公交时,因少投1块钱与司机发生口角,司机全程被骚扰殴打谩骂,后司机直接将公交车开到派出所,民警当场将柯某控制。

  近日,城厢法院审理此案,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不宜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多名乘客拦不住 司机将车开至派出所

  4月3日傍晚,柯某上公交车投币3元,司机询问投币2元欲前往何处,柯某称自己投了3元,双方因该区间收费标准问题引发口角。车辆行驶过程中,柯某不顾车上十余名乘客的人身安全,上前用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致该车紧急刹车。

  司机经乘客劝阻,再次启动车辆正常行驶。此时,柯某拨打110称:“司机强行要我下车,还动手打我,我快不行了……”司机见此情形,在红绿灯处等候时,也拨打110报警,说明事情来由后继续驾驶车辆。

  这期间,柯某仍不断谩骂司机,持续在车内哭闹并多次上前殴打司机,致司机脸部、腰部等处受伤。

  司机再次报警,并将车辆驶往派出所方向,途中柯某仍谩骂踢踹司机,直至司机将车开到派出所,民警将其控制。经查,起因是柯某欲乘坐的该区间收费标准为4元,而她当时少投了1元。

  柯某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不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后,谩骂、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柯某虽主动拨打110报警,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柯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犯罪,且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继续实施,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司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柯某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介绍,柯某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9年1月曾联合作了明确的性质认定,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故不宜对柯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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