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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临时救助政策下月升级 这些人群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时间:2019-09-26

  台海网9月24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APP报道 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有效强化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规范》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首次将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纳入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

  《规范》明确,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规范》指出,急难型对象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救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到收到第一笔救助金最多5个工作日。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规范》明确,3000元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建立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对象,由乡镇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超出审批权限额度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对支出型对象,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的,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给予审批救助。

  新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林静周 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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