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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闪婚又闪离 彩礼该归谁?这三种情况女方应返还

时间:2019-10-15

闪婚又闪离 彩礼该归谁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返还10万元  

台海网10月15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却常引起矛盾纠纷。日前,丰泽法院审结了一起闪婚闪离的案件,关于188888元彩礼是否应归还,成了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闪婚一个多月 女方提出离婚

2018年年底,两名大龄青年李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第一次见面,双方彼此心生好感。“何不趁热打铁?快过年了,赶紧把婚礼办了,一家人多热闹!”媒人的话说得两人心花怒放,这桩婚事就这么说定了。

2019年1月4日,李某与陈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天后,他们按泉州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下聘礼、送嫁妆、办酒席……该有的礼仪一样都没少。

好日子刚过没几天,李某很快发现,她对丈夫的性格根本不了解,双方的话题也常常谈不到一起,相互之间无法沟通,进而开始无休止地吵架。2019年2月4日,除夕之夜,李某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这距他们领结婚证刚满一个月。

男方索要彩礼 称贷款20万元

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李某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离就离!”陈某毫不犹豫,同意离婚。但他向法庭提出,要李某退回彩礼188888元。

“他们家经济不好,哪里给得起这么多彩礼?我没有收到他说的188888元!”李某矢口否认。

于是,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沓照片和一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照片上,清晰地记载了婚前下聘的过程,在陈某送到李某家中的礼盒里,赫然摆放着一大沓人民币。而陈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清楚地显示了其在下聘的前一周,向银行贷款20万元。

双方达成和解 女方返还10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陈某双方自愿离婚,经调解劝合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陈某要求李某返还的彩礼188888元,是否有实际支付该款项,举证责任应分配给陈某。

据陈某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下聘时所交付的人民币体积大小约有20万元左右,其主张的188888元可以认定。

而已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之一。

该案中,陈某主张其所支付的彩礼系向银行贷款所得,如不予返还,其应付还的大额贷款本息将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经法庭主持调解,李某同意返还陈某彩礼1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遇到这三种情况 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什么情况下,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起案件中,所适用的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情形。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男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向女方给付了较大金额的彩礼;二是自己因为给了女方彩礼,导致生活压力更大,给正常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徐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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