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6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10月14日,泉州安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安溪法院院长许良才担任审判长主审并当庭宣判此案。被告人李某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悉,李某松与刘某贤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安溪法院判决李某松应继续赔偿刘某贤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贤向安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李某松拒绝报告财产、隐瞒财产收入,在被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报告财产、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14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安溪法院和双方协商,李某松的家属代李某松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万元,刘某贤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对李某松的拒执行为表示谅解。李某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松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李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李某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松拘役四个月。(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