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30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父亲代替儿子签字向他人借钱,儿子却说不是自己借的,债权人应找谁讨回这笔款项?家住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的吴某就碰上这样的头疼事,他把这对父子一起告上安溪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这位父亲替儿子在借条上签字,但儿子是实际借款人,应偿还这笔债务。
父替子借款签字 未能偿还被起诉
老吴和小吴是父子,小吴因在外经商缺乏资金,要求老吴帮他借款。
2012年5月12日,老吴向吴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交给吴某,借条上写明“向吴某借到人民币3万元,利息每月××元”。其中,借款人处写着小吴的名字,经手人处写着老吴的名字,小吴的名字由老吴代签。
借款后,经吴某催讨,老吴、小吴均未偿还。2018年7月12日,吴某将老吴、小吴诉至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
父与子说法不一究竟谁是借款人
吴某认为,当时老吴向他借款,是帮小吴借的,欠条写的借款人是小吴的名字,但是钱是由老吴经手转交给小吴,小吴口头上也承认这件事,老吴跟他说过,实际借款人是小吴。
老吴称吴某所说的属实,并承认借款人是儿子小吴,借款后钱寄给小吴,小吴也确实有收到钱,2006年至2008年的利息都是小吴寄回来还的。而小吴则说,他没有向吴某借款,也没有写借条给吴某。
儿子为实际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小吴之间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小吴未能偿还吴某借款本息,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吴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依约支付尚欠利息的民事责任。老吴系代理儿子小吴向吴某借款,并非实际借款人,讼争借款不应由老吴偿还。小吴辩解称自己没有找吴某借款,但有吴某、老吴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小吴为实际借款人。
据此,法院判决小吴应偿还吴某3万元及利息。(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安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