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30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将房子出租,却没有登记承租人信息,许多人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这是违法的。这不,这段时间来,有多名房东因此被罚。
近日,丰泽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二维码门牌信息采集工作过程中发现,泉州市区霞淮街某出租房房东苏某,未按照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依法对房东苏某处以200元罚款。苏某表示,今后将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出租屋治安管理主体责任。
记者从丰泽公安分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有多名房东出租房屋时,未按照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因而受到处罚。
提醒:可到派出所登记 也可微信操作
民警提醒,出租房屋记得向公安机关登记,否则房东会面临处罚。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居民若要出租房屋,需到辖区派出所或网格站进行出租房备案及承租人信息登记,或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进行相关操作。(记者 廖培煌 通讯员 王泉源 林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