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日讯 据“平安三明”微信公众号报道 “标会”是一种民间现金借贷形式有人视它为救急良药有人把它当作理财工具然而,由于“标会”游走在法律之外“倒会”卷款潜逃的事件也频频发生甚至让很多“参会人员”是血本无归。
近日,永安法院审结一起通过“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6万余元的案件,该案被告人邱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在永安市某小区供销社安置房的住所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组织民间标会6份,均为上标会,单会金额300元,参会人次42人次至76人次不等,并制作会单给各个参会人员,后因部分参会人员未继续填会、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邱某某无法兑付本息给参会人员,造成倒会,后邱某某外逃至广东省惠来县务工以逃避债务。
2019年7月8日,经永安市清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计,扣除邱某某及其丈夫自己参加标会填会的金额16.05万元,邱某某组织的6份民间标会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6.69万元,造成他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3024万元。
案发后,邱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在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被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抓获,后被移交给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法院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民间标会及收取会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26.69万元,并造成参会人员会款41万余元无法清偿,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虑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程度,并结合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对邱某某从轻处罚。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现场
“民间标会”到底是什么?“
民间标会”也称为“互助会”,是民间的一种信用互助形式,因操作简单便捷、标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当期存款利息收益的特点,成为一种民间较为流行的投融资渠道。
但是,它的弊端更大,是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滋生源,并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标会”的合法地位,缺乏具体法律约束,如果“倒会”、产生纠纷,将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组织或参加民间标会都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以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不能贪图高额的利息,要慎重考虑融资风险,谨防“互助”演变为危险的“金钱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