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4日讯 据宁德网报道,福安女子缪某在明知自己患上乳头癌后,为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然而,缪某在买保险的时候,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为此,缪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昨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调解方式审结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患病后买保险
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2014年3月,女子缪某在福安闽东医院接受超声检查时,被医院检查出乳腺有不明肿块。同年4月,原告余某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其中余某为投保人、缪某为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中,原告余某在受益人是否患有不得投保疾病及有关病史选项中,选择“无”的选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余某交了一年保费后,又按约续交了第二年的保费。
其间,原告缪某于2015年7月被查出甲状腺乳头癌,并于同年7月21日至7月27日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79万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知拒绝赔付并解除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原告索赔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6万元。
退还保费但不予保险赔偿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一方面,本案原告缪某在投保前一个月内被查出乳腺不明肿块,但原告余某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该应当告知事项,依法被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
另一方面,投保人投保时,缪某尚未被确诊为保险事故病情,且投保人亦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可以认定投保人系属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此,承办法官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方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退还保费但不予保险赔偿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事实上,投保前,如果能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核查后,除了拒保,还是有另外两种可能的:
1、加费承保:增加某项保障项目的保费;
2、将既有疾病作为除外责任等形式予以承保;
◆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客户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患病,因为有些疾病的潜伏期较长!这就属于无意识带病投保。
《保险法》在“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两年内由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者瞒报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险责任的赔付,两年后则不可以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意思就是,若两年内,病情表现出来并开始恶化,最后导致需要赔付。保险公司知情后,有权将合同解除。如果投保满了两年,保险公司基本不会因为当初没有发现病史而拒赔。
◆ 不过,如果是主观故意、恶意骗保,情况就不一样了!要知道,保险公司早已和医院联网,可以调出几年前,十年前甚至更早的就诊情况!一旦发现与之相关的明确医疗记录,即便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将医疗记录作为证据而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