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6日讯 据石狮日报报道 12月10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出台《石狮市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推动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促进挂牌上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措施》提出,每年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宣传推广、辅导引荐、协调服务,推动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当年度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追加奖励300万元。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改层挂牌的,奖励30万元;在交易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本级予以200万元奖励。
《措施》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部分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非上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登记托管年度起,连续5年予以30%的费用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房产相关权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经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认定后,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其余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待上市或挂牌后予以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困难,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上市后备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奖励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措施》明确,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按财政贡献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措施》对相关人员的奖励也作了明确规定,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第二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石狮市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按照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记者 杨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