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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法院首用《民法典》判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时间:2021-02-07

孩子未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

台海网2月4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感情出现问题,张某某(女)与吴某某(男)闹分手,但他们的非婚生子,该由谁抚养呢?日前,安溪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该案系安溪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案情 未办结婚证先生子 感情闹掰争抚养权

张某某(女)与吴某某(男)于2018年7月相识,并于2019年5月订婚,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小凯(化名),双方至今没有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两人发生矛盾,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带孩子离开吴某某家庭,回娘家居住至今。张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不可能和好,但小凯自出生至今一直与她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她主张儿子继续与她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吴某某承担相关抚养费。

判决 孩子由母亲抚养 父亲每月支付费用

经查实,张某某与吴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进行同居生活,其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吴某某与张某某作为父母,依法对小凯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小凯年幼不满2周岁,且目前在张某某处照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由张某某直接抚养为宜。吴某某作为小凯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小凯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吴某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

据悉,这也是安溪法院首用《民法典》判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说法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那么,《婚姻法》和《民法典》关于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何不同?

此前《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哪方抚养,该法并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父母双方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哪方抚养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在处理哺乳期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刚刚废止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并非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都必须由母亲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当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则不宜由母亲抚养。(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施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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