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3日讯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 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大家都知道,但是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你知道吗?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这是仙游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夫妻扶养的案件。
妻子精神失常住院 丈夫不管不顾
陈某与阿强(化名)系夫妻关系,因家庭问题导致妻子陈某精神失常。2019年2月,陈某病情愈发严重,陈某被其父亲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陈某父亲支付首期医疗费用。
由于陈某父亲已逾70周岁,无力垫付其后续医疗及生活费用。住院期间,陈某父亲多次要求阿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陈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但阿强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陈某父亲以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阿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强支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治疗期间的扶养费共计10200元,并从2020年7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
以案说法:丈夫需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陈某现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无收入来源,阿强作为陈某的丈夫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为陈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陈某请求阿强支付扶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仙游法院判决,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某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9736.22元;二、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陈某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合计3600元;三、阿强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给陈某当月医疗费、生活费600元。
法官说法:夫妻相互扶养是义务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来源:海峡都市报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