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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1-02-11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3月,在全省开展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发布此通告。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要求,强化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点组织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文博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强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定点医院、集中隔离点等涉疫场所加强用氧用电设施、物资集中区域、电气线路等方面的安全巡查。

三、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网格化防火检查、夜间巡查,重点组织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老旧小区等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村庄、社区、住宅小区要组织群众清理楼道、走廊、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及时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车辆和障碍物,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组织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时用火用电安全措施,在指定区域售卖、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社会单位要重点围绕电源、火源、可燃物以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六、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要针对烟花爆竹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提倡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火隔热。要倡导文明进香、香烛不进殿,为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以及社区、村庄要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集中清理消防车道障碍物,在消防车道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九、新闻、广播、电视、广电网络和移动通信等单位,要面向社会加强公益性、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和火灾案例教训,充分利用新闻节目、手机短信、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普及冬春季节火灾防范知识,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宣传,开展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曝光。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可通过“12345”平台举报投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群策群力、共同行动,确保全省消防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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