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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率先!泉州:困难人员“有房有车”“低保”不再“一票否决”

时间:2021-02-21

台海网2月20日讯 据新福建报道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关键一环。记者从泉州市民政局获悉,去年以来,泉州市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出台《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取消3个“一票否决”条件、放宽“多套房产”的准入门槛等,以杜绝社会救助经办中出现“漏保”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取消3个“一票否决”条件

鼓励困难家庭自我“造血”

一个家庭因病致贫,但因为拥有一台用于代步的普通机动车或者一套房产,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从而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在旧办法中,一些“边缘户”困难群众因为种种限制,存在生活保障不足的问题。

根据《意见》,泉州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上,坚持以实际情况作为考量因素,在全省率先取消车辆、2年内购置或装修房产、投资办企业等3个“一票否决”条件。

《意见》细化考虑救助对象车辆和房产的购置时间,以解决购置车辆和唯一房产后突遭变故导致家庭贫困的情况;细化考虑投资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以适应当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变化;细化考虑车辆购置的用途、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鼓励困难家庭脱贫致富的主动性,提升自我造血能力,例如,对作为谋生工具的车辆,如货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应综合核定并研判。

低保、特困人员对家庭自有唯一住房进行必要修缮、功能性改造的,不作为核实取消保障的依据,但需向救助机构报备资金来源、资金数额、修缮、改造基本情况。

放宽“多套房产”准入门槛

打通特殊大额存款救助审批

按照《意见》,泉州民政部门针对以拆迁、继承等方式取得房产的救助申请家庭,在鼓励出售、出租的前提下,对未实际取得产权证书、暂时无法上市交易的,暂不作为审批不通过的理由;对家庭收入明显无法改善且存在子女成年后分户需要,可按保留“一户一宅”的标准进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

石狮市锦尚镇重病对象洪女士,在财产核定时核实账上结余49万元,按以往的政策,洪女士的情况属于“资产超标”无法纳入保障。后经核实,洪女士的存款中有17万元为诊断证明之后流入的、32万元通过大病筹款平台获得,且其仍在治疗期间,根据现行政策,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并落实医疗救助保障,切实鼓励其积极采取自救。记者了解到,《意见》出台后,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时,针对救助申请对象有“大额医疗准备金”的情况,率先明确在诊断证明之后流入的资金可暂不计入财产,给予审批或保留待遇,并追踪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慈善捐赠款项,率先明确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获得的帮扶资金,可暂不计入家庭财产。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社会救助与社会慈善的层次关系,强调不得以已开展慈善救助为由,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

为解决被赡养、抚养、扶养权利未得到保障对象的入保难题,《意见》同时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中长期失联人员、长期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认定方式,率先明确在提起诉讼至法院判决期间,被告人员暂不作为申请成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惠安县东岭镇刘女士为视力一级残疾,独自带2名孩子生活,因丈夫名下财产超标被取消低保,但其丈夫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政策出台后,惠安县民政局引导刘女士通过司法渠道保障自身权益,在提起诉讼后,及时恢复其低保,保障其母子3人基本生活。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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