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6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小区业主对于停车位的需求大幅增长,因车位引发的纠纷也增多。德化一房产公司将架空层当车位卖,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只好起诉要求退款。昨日,记者从德化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涉案公司必须退款。
周某(化名)是德化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为了停车方便,周某向房产公司购买了一个停车位。购买时,该公司向周某介绍,停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且能够为其单独隔墙。于是,2015年9月30日,周某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停车位。
后来房产公司将车位交付给周某使用,然而几年过去了,该车位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也无法单独隔墙。他找公司讨要说法,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周某辗转了解到,发现公司出售的车位场所属于“架空层”,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020年8月份,周某作为原告,将该房产公司起诉到德化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公司返还他购买车位的款项6.5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德化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周某作为小区业主,虽然他与公司未签订购买合同,但双方存在买卖停车位的合同关系。根据涉案房地产的竣工面积计算平面图记载,周某购买的停车位是架空层公共停车位(不计容积率),其产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司无权出售。周某与公司之间的停车位买卖行为自买卖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收取的停车位购买款6.5万元应予退还,给周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退还周某6.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业主在购买车位时,需要着重关注车位产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若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房地产公司无权出售。(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康丁岚 黄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