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某日,胡某收到朋友杨某发来的微信,称其遇到急事需向胡某借款一万元,并承诺下个月领到工资便还。胡某出于信任,通过微信向杨某出借一万元。数个月过去了,杨某都没有还款。胡某便向杨某催款,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胡某可否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起诉杨某要求还款?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王霖律师解析: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并将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胡某和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虽然简单,但足以证明杨某向胡某借款,胡某已向其转账。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书面借款合同,胡某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还款。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