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6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APP报道:
法官:原告,能听见我说话吗?能看见我吗?
原告:看见啦法官,声音很清楚。
法官:被告呢?
被告:法官,我这边很清楚,很方便....
法官:现阶段仍为疫情防控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我们选择线上开庭......
书记员:现在庭前准备阶段开始,查明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到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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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上午,平和法院交通审判庭法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一方位于河北省内、一方由省外刚回闽正处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当事人进行网络在线开庭。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06月06日,林某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E51G3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川往安厚镇安厚圩方向行驶,行驶到东川村岩下路段时,与原告张某中驾驶的E5H2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和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创伤性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外出血、创作性蛛网膜下出血、左题顶部皮血肿、左额顶部、右额题枕顶部硬膜下积液等。经鉴定,张某中构成十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
另因林某来驾驶的闽E51G32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漳州市捷众汽车租凭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有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投保强制险及商业。
上述事故经平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林某来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中负本事故次要责任。但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原告受伤住院后,费用开销巨大,家庭经济已无法支撑,但由于当事人尚未达成协议,保险理赔款原告也无法获得,故要求法院尽早开庭审理。交通庭法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但又苦于该案无法调解成功,故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邀请各当事人进行网络在线开庭。
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表示在各自的居住地参与互联网庭审,表述意见清晰明确,庭审过程未受空间距离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平和法院交通审判庭信息化办案彰显出其独特价值,在保障隔离、防控疫情,确保审判工作正常开展中发挥重大作用。疫情防控常态化,互联网庭审便捷了远在千里之外的涉诉当事人,也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来源:福建日报新福建 杨永超 林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