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1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黄某的朋友许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50万元。为了保证还款,许某叫刘某提供担保,刘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黄某再三催促,许某都没有还款,黄某是否可以同时起诉许某和刘某要求还款?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马德珍律师:《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与之前《担保法》的规定截然相反,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刘某只是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故黄某只能先对许某提起诉讼,不能同时起诉许某和刘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