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容”不成反“毁容” 诱导消费遭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5日,袁女士到顺昌县消委会诉称:2020年3月21日听别人介绍到顺昌县一美容院“点斑”共计花费6700元。使用产品十几天后,脸上开始过敏,发红发肿发烫干痒持续二十几天。前去找老板协商,称正常排毒现象并表示能帮忙治好。袁女士表示不信任该产品,投诉要求美容院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检查,发现被诉人经营场所展架上标有“治疗范围祛斑、真皮斑、老年斑、铅汞中毒斑、脸黄疣、扁平疣、汗管瘤及咖啡胎记等,彻底改变皮肤黑、黄、粗、皱和青少年痔疮、粉刺及各种原因不明留下的色沉,凹疤再生、凸疤平复等”等宣传用语。被诉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依据,涉嫌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引人误解的宣传。2020年5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美容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并处罚款10900元。投诉双方经协商,美容院退还袁女士未消费的预付款项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共计6000元。
2、顺昌县多部门联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5日,顺昌县埔上镇土丰村罗某打电话给顺昌县农业执法大队,反映说三农户种植的瓜蒌施用农药后出现嫩梢萎蔫。9月16日,顺昌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植保、种管、经作、农科所有关技术人员的专家鉴定组和农业执法人员的农资检查组,分兵二路开展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专家鉴定组经过试验和现场症状综合分析,是该品种瓜蒌对该农药反应比较敏感,造成嫩梢枯蒌。农资检查组从经营人员开具的处方来看,使用浓度没有超标,但没有提示农户应当注意的事项,如针对这个新品种是否适合这类浓度没有做过试验,农户施药过程浓度均按经营人员配方使用,造成药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人员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9月18日,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召集种植户和农资经营户就损失补偿一事进行调解,按损失程度和面积不同分别给罗某、余某、郑某等三人1.5万元、0.3万元、0.9万元的补偿,共计2.7万元,并在协商调解书上签字。
3、受疫情影响取消订房,消委会积极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游客郁先生原计划春节小长假期间一家人来武夷山游玩,于2020年1月8日在某网络平台预订了民宿客房,缴纳了定金5000元,但由于疫情的影响,消费者取消了行程计划,不得已要取消住房预订,消费者要求平台给予退房退定金,但平台以商家不同意退款为由拒不同意,于是消费者于2020年1月26日来电投诉,希望消委会工作人员帮忙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游客郁先生的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件经过,立即赶往该民宿。经了解,并非商家不同意退款,商家并不知情,称不同意退款只是网络平台的借口,在了解详情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多方调解,也告知了该商家、平台疫情严重性,并向商家进行了疫情相关知识的普及,最终商家同意帮助消费者在该平台上办理退房退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成功,迅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
4、购买塑身衣遭忽悠,消委会调解获退41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消费者庄女士、万女士在武夷山市度假区的某养生会所购买了六套塑身衣,共花费46000元,消费者穿了之后发现喘不过气来,出现身上起泡、月经紊乱等症状,消费者认为是被商家忽悠了,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武夷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与景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表示商家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宣传该产品有减肥功效,购买之后穿了发现身体出现各种不适,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其中有一套消费者已经穿过,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退给消费者4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5、政和县某游乐服务中心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5月23日、5月26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政和县某游乐服务中心的投诉件,当事人涉嫌利用微信公众号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且在活动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门票代金券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活动的解释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升其经营的景点的知名度、提升人气,促进经营,达到吸引游客前去其景点游玩的目的,于2020年5月13日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推广公司)签订推广协议,并约定活动期间每日营业额收入的50%给与推广公司当做推广费用。推广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开始利微信公众号“某同城服务”发布了“惊艳政和!5月22日起盛大迎客,领福利啦!”的宣传活动,“某同城服务”于2020年5月23日被消费者投诉后撤销发布,而后改为微信公众号“某无界”发布宣传活动,宣传活动中除了使用当事人经营景点的照片及文字宣传外,还使用了多张景区照片,并配有引人误解的文字表达:景区在活动期间可以配套当事人经营的景点一起前去游玩。”活动规则是游客通过转发“惊艳政和!5月22日起盛大迎客,领福利啦!”的活动内容获得一张玻璃桥门票代金券。当事人在本次活动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代金券背面配有文字:最终解释权归活动主办方所有。截止至案发当日,本次活动中当事人营业收入共计:66775元,其中给推广公司推广费用是33390元。
另查明,当事人是本次活动门票的售票方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销货单位并且在购票窗口悬挂当事人营业执照,同时当事人实际经营的只有景点,并未包括景区,景区属于政和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且该景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由于施工等原因,并未对外开放。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是政和县星溪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丰富政和县旅游生态,促进政和县全域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及疫情期间主动配合县、乡两级政府,主动关停玻璃桥旅游项目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至5月份才恢复经营,经济损失巨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及根据国家、省、市、县对帮扶经济主体复工复产精神的要求,经过局领导充分研究后,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33390元;二、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与警告。
6、开发商欺诈被罚 消委会维权受赞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建阳区消委会接到熊某等5人的投诉,投诉该楼盘开发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诉求要求开发商按照预售样板房的标准交房;或者退还差价款30万元。熊某等5人称代表该小区64户业主集体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9年12月27日上午,调解人员组织开发商与业主代表进行调解,开发商代表林某提出,双方的行为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为准,不接受消费者的诉求。因双方的条件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20年1月6日下午,调解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提出如果无法达到前次的条件,他们要求退房,退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代表说他无权决定,可以把消费者意见上报总部。2020年1月17日,林某电话告知调解人员,总部答复可以退房,但开发商只承担购房款总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其他费用不承担。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意。
在组织双方调解的同时,调解人员把业主反映的开发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线索转本局检查大队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4月16日我局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对开发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投诉人同时还向建阳区信访局进行了投诉,区信访局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管以及我局消委会秘书处共同参与该信件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代表仍然坚持之前的态度,并称业主可以走法律诉讼途径。消委会调解人员当场指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现在的焦点是如何解决当初在销售时对业主的承诺,虽然法律诉讼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但费时费神费钱,开发商应该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地让业主诉讼来解决。建议开发商对顶层的检修口拿出整改方案,做到既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满足业主的使用功能。之后,开发商对顶层检修口的封合方案多次修改,最后的方案得到大部分业主的认可,同时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9月1日上午,6名业主代表送来“为民解忧 心系群众”的锦旗,以示感谢之情。
7、出尔反尔为哪般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1日,南平市延平区消费者康先生来电反应其在某燃气公司开户时,工作人员要求购买报警器,并称该报警器后期师傅上门勘验后,若其家厨房属于封闭式即可以退还并退回货款300元。现经该公司师傅查勘证实其家厨房属于封闭式,该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时间太久不予退还报警器货款。其觉得不合理,故来电投诉,要求退款,希望12315介入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2020年12月15日,延平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待核实后回复我中心,后经核查表示已通知消费者康先生来公司办理退款事宜,消费者亦表示认可。
8、哄搭口罩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现场登录销售管理系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货品ID分别为297060、297061、317294、282996、283235、282995、282994的7类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上述7类口罩的销售情况涉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遂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该店自2019年1月份以来,从泉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7类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计购进数量523袋。自2020年1月20日起加价后至被查获之日期间,该店共计售出上述7类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83袋,多收消费者价款1508.8元。加价后的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45%-300%,超过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之前进销差价率分别为73%-133%。
2020年4月2日,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8.8元,并处罚款6035.2元。
9、微信公众号砍价暗藏猫腻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延平区消费者邱女士来电反映其在延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参与“砍价0元买商品,砍件成功后每件商品只需付9.9邮费”活动。现成功砍价了1个电饼铛、2个落地扇共3件商品,支付邮费29.7元。付款后,商家迟迟不肯发货,联系商家也不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辖区紫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他们的介入后,该公司根据投诉方的消费信息联系到邱女士,对此事件做出解释和道歉,并退回全部消费金额,消费者表示无异议。
10、预付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9日,体重超标的高三学生小谢高考后到医院体检,经过某健身中心时,通过健身房私人教练的宣传,小谢的母亲现场帮小谢交付7799元的健身费办卡买课,其中,7200元的私人教练费用,599元的会员费。7月10日早上,小谢拿到医院“椎间盘突出”的体检报告单,医生还嘱咐其要静养。随后,小谢找到健身房要求退款,健身房却以合同已签为由,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此进行调查了解,并向健身房、医院等方面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医生认为,这名患者椎间盘突出,体重超标,适宜静养,不宜做剧烈的健身运动,适当的活动也须专业医生指导。健身专业人士也认为,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可以参加健身房的部分运动,如向下垂吊,有利于腰椎的牵引,但是,例如下蹲,俯卧撑、仰卧起坐等运动就不能参加。否则,一旦运动不当,就会进一步加重腰椎病情。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健身房的经营者周某,转述消费者的诉求及医院等方面的意见,周某最初以调查核实,与股东协商等为借口,最后就干脆不接其电话。
最终,在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城郊市场监管所的配合下,经过市消委会的调解,近日,小谢接受经营者提出的退款6799元的和解方案。
(来源:南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