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2日讯 据湄洲日报报道 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3月10日,秀屿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判决被告人柳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单处罚金3000元。同时,针对驾驶员在该案中的不当言行,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管理。
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14日,被告人柳某乘坐莆田某路公交车,告知驾驶员田某其欲前往下一站。随后,驾驶员田某驾车经过下一站时并未停靠。柳某发现过站,遂上前询问,双方继而发生口角。争吵期间,柳某不让田某起步车辆,田某立即停车,双方又发生口角,田某还言语挑衅。田某再次起步车辆后,柳某伸手拉拽田某的外套。田某继续行驶约15秒后靠右停车并报警,关闭车门不让柳某下车。
本案在柳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上争议较大。综合全案分析判断,柳某拉拽驾驶员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虽不快且行驶距离不长,但车上载客较多,行为发生地点在公交停靠站附近,通行路段较为复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名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柳某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柳某妨害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量刑上对其单处罚金,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柳某当庭表示服判。
一审宣判后,法院向该公交车所属的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柳某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对该驾驶员不当行为的倡导。相反,对驾驶员恣意激化矛盾挑衅乘客对其驾驶进行妨害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若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公交车过站漏停;考虑设置公交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引导驾驶员文明上岗,正确处理乘客意见,杜绝恣意激化矛盾挑衅乘客对其驾驶进行妨害的行为。(湄洲日报记者 傅梅香 通讯员 方秋豪 周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