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尺寸“缩水”、儿童香肠变质……
台海网4月7日讯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4月6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一季度福建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投诉情况以及维权典型案例。
据悉,一季度福建省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028件,解决8310件,解决率92.05%。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60.86万元。其中,属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28件,涉及金额1.74万元;接待来访、接受咨询37899人次(因体制改革,本次统计不含宁德市消委会的投诉数据)。
案例一:网购电视机尺寸“缩水” 失信商家退货赔偿
2021年2月17日,消费者刘先生在京东商城“美特气电器专营店”看中了一款电视机。商家在商品网页上标注电视机尺寸为50寸,刘先生还特意与商家客服进行沟通,询问50寸电视长度为多少,客服明确表示该款50寸的电视机长度为97厘米。
于是,刘先生便支付了1219元,网上下单该款电视机。3月1日,刘先生收到了商家寄来的电视。拆开安装后,他拿尺子测量,发现电视机长度竟然只有88厘米,与之前客服告知的尺寸差了近10厘米。
刘先生以为商家发错货,便联系商家要求换货,谁知商家却告诉刘先生,没有发错货,之前是客服搞错了,对此愿意提供50元钱作为补偿,或者由刘先生再支付600余元,才能帮他换成长度为97厘米的同款电视。面对尺寸大幅“缩水”的电视机和态度蛮横的商家,刘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消委会进行投诉。
该事件经莆田城厢区消委会东海分会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退回电视机,商家承担电视机退回的运费,退还消费者购机费用1219元,并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
提醒:商家涉嫌欺诈 消费者可索赔
本案中,网店经营者对电视机产品尺寸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涉嫌消费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网店经营者在网页中对电视机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向消费者致歉,取得消费者原谅。
案例二:小孩吃了变质香肠 商家赔偿1000元
2021年2月4日,消费者林女士致电莆田秀屿区消委会反映,她花30元在秀屿区一家名为“好宝宝”的孕婴店内,购买了一份儿童香肠。
回到家后,她便将香肠给孩子食用。吃到一半时,她无意中发现,香肠已经变质了。因为担心孩子食用已经变质的香肠身体会有不适,林女士要求商家带孩子前往医院做个检查,支付检查费用并赔偿1000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遂投诉请求消委会。
商家与厂家沟通联系,初步断定这是一起偶发事件,可能是产品包装环节出现问题。最终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
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
按照《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商家所售儿童香肠,虽然未过保质期,但实际上已经发生肉质发黑变质的情况,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合理合法。
案例三:购买酒店客房套餐 被要求补400元差价
2021年1月15日,厦门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他于2020年10月24日网购了一张漳州长泰半月山温泉酒店的客房+马术体验套餐,合计888元,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使用规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周日至周四,周五使用需补差价100元,周六补200元,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日期间不可使用。
他打电话预约2021年2月18日(正月初七)入住,被告知需补差价400元,周先生认为不合理。
经过长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耐心普法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酒店按照销售时制定的规则为消费者周先生预登记入住信息,实际入住后将按套餐约定提供相应的项目体验,无需补差价。
提醒:商家不得擅自更改合约
按照《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周先生在套餐有效期限内,预约2021年2月18日(正月初七)入住酒店,酒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周先生提供套餐服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
酒店单方,临时推出的调价政策,是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该差价政策内容无效,商家不得擅自要求周先生另行支付400元。(记者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