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7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小莉(化名)通过网络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显示器,收到货之后不满意申请了退货。小莉将显示器交给某快递公司寄回。一周后,卖家通知她由于显示器屏幕开裂,已拒收快递并因此拒绝退款。小莉找到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承认是物流原因损坏,但仅愿意按照快递单的规定赔偿3倍邮费,即300元。那么小莉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本案责任承担取决于快递合同的约定。
小莉将显示器交寄时就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一般理解,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邮寄快递时快递单作为快递服务合同会对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是否保价作出明确约定,并以加粗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选择寄件即表示愿意接受该条款约束。因此,如小莉未选择保价,剩余的2700元损失只能自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